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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从严制订楼市“限购”“限贷”细则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通知规定,除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外,各地政府还可根据当地房价上涨情况和调控目标,制定相应“限购”措施和更为严格的“限贷”办法。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获悉,在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方面,山东着力抑制投资性、投机性购房,继续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限购”方面,山东规定,除济南、青岛两个副省级城市外,其它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也要按照国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山东将加强对各地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监测,指导房地产市场变动异常、房价上涨过快城市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对于住房“限购”城市,山东原则规定,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限贷”方面,山东提出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除执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国家规定外,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还可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和省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同时,山东明确提出今年建设32.04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其中公共租赁住房7.4万套、廉租住房1.2万套、经济适用住房8.6万套、限价商品住房3.3万套、棚户区改造11.54万户。山东省级财政2011年共安排住房保障奖补资金5亿元。

 

来源: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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