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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向煤炭企业征地方经济发展费1年可征20亿

        煤炭大区新疆自今年11月1日起,开始向煤炭企业征收地方经济发展费,其中一半将用于资源地的民生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新疆新出台的政策规定,通过招标及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的企业,每开采一吨动力煤需征收15元,焦煤及配煤每吨则征收20元;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煤炭资源探矿权的企业,在此基础上每吨再将加征5元。

 

  由于新疆南部的和田、喀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三地经济相对落后,故对这三个地方的煤炭开采企业免征地方经济发展费。

 

  为了鼓励资源就地加工,新出台的政策还规定:区内煤电、煤化工等煤炭转化项目的地方经济发展费按收费标准的40%收取。

 

  新疆煤炭资源储量达2万亿吨,约占全国总储量的40%。2010年,新疆煤炭产量为1.1亿吨。按照这个产量计算,新疆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每年大约可征收20亿元左右。(记者 熊聪茹)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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