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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文件鼓励促进服装产业加快发展

本报讯 日前,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新疆服装产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鼓励和促进新疆自治区服装产业加快发展,推进产业升级。


  新疆作为纺织原料主产地,处于产业链上游位置,如何利用好这一优势,延长产业链,加快下游产业发展,一直是新疆纺织服装产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此《意见》的出台,无疑将对新疆纺织服装产业的发展带来重要利好。


  《意见》提出,到2015年,自治区服装加工产业实现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服装贸易总额850亿元含出口额、吸纳就业30万人;培育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企业5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千万元企业30家以上。到2020年,自治区服装加工产业实现销售收入超过300亿元,年均增速20%以上;服装贸易总额1600亿元含出口额、吸纳就业50万人;培育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企业3家以上,培育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企业10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千万元企业100家以上;创建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5~8个;培育或引进上市企业3家左右;建成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3~5家。使新疆成为我国西部最具影响力的服装生产基地和向西出口的桥头堡,形成功能较为完备的服装贸易物流中心,把乌鲁木齐、喀什等地建设成为辐射中亚、西亚和俄罗斯等地的中国西部服装生产基地和集散中心。


  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意见》中总计提出了涉及企业投资发展、资金、人才等四大方面的22项政策措施。


  针对新疆服装产业中存在的“软肋”和“短板”,《意见》开出了一个个“良方”。例如:针对新疆一些服装企业由于资金短缺,企业无法更新设备,扩大规模。《意见》中指出:对在新疆新建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服装生产项目或工商注册在新疆的国内服装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经审核,自治区财政按其生产或工艺设备包括自制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针对目前企业用工缺口大,一线工人难招的现状,意见指出:服装企业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高不超过3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新招用新疆劳动者就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50%的社会保险补贴。


  税收优惠方面也有一系列措施,如:对自治区境内的服装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小影)

 

来源:中国服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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