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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省吸收乡镇居民参与综合市场投资入股的合理化路径研究

    内容摘要:居民获取的综合市场的产权应当长期持有,如果因减少辖区户籍人员需退出原产权份额,若无受益继承人,则该产权需按最近期账面净值水平优先转给新增人员且按新增时间排序,剩余部分宜按市场价转给辖区居民。

    在招标确定综合市场建设资金总额基础上调整确定综合市场的资本金。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提供综合市场的建设场地并组织招标、设计、办理注册审批等前期工作,从而获取综合市场股本总额50%,其余50%的股本为综合市场的建设资金且通过向辖区居民筹资方式形成。譬如某镇户籍人口2万人,招投标后确定综合市场建设资金2000万元,则该市场注册资本宜确定为综合市场建设资金的2倍,即4000万元。其中辖区政府负责提供场地及承担前期工作,由此取得综合市场股本总额的50%;其余50%股本为综合市场建设资金,按人均1000元的整数倍确定辖区每个居民获取投资入股的数额。如果需建设资金3000万元、4000万元等可依次类推,由此确定综合市场的股本结构。

    居民获取的综合市场的产权应当长期持有,如果因减少辖区户籍人员需退出原产权份额,若无受益继承人,则该产权需按最近期账面净值水平优先转给新增人员且按新增时间排序,剩余部分宜按市场价转给辖区居民。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综合市场的部分产权合理细分给了辖区居民直接所有,使辖区居民真正成为市场股东,由此形成了政府控股下由辖区居民参股的综合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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