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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首个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对外投资试点正式落地重庆,授予50亿美元的对外投资额度

    中西部首个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对外投资试点正式落地重庆。7月5日,重庆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重庆市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下称《试点办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重庆获得试点后,被授予50亿美元的对外投资额度。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英文简称QDLP,该制度于2013年在上海先行先试。随后,深圳、天津、北京等城市相继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底,重庆市与海南自贸港同时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拿到QDLP对外投资“牌照”,并且额度均为50亿美元。QDLP对外投资,就是把在国内注册的私募基金投资到境外,增加中国资本走出去的“路径”,为资本跨境双向流动创造更多便利。

    重庆市金融监管局党组成员于蓉介绍称,试点办法共8个部分36条,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厘清行政职责。《试点办法》明确由重庆市金融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审定试点资格和额度,审核通过并获得试点额度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由重庆市金融监管局向其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

    二是明确试点主体。QDLP试点涉及3个试点主体,分别是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均需满足《试点办法》相关规定。

    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副主任、重庆外汇管理部副主任吴豪声总结说,重庆QDLP试点的准入门槛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试点基金无最低出资限额要求,单个境内有限合伙人对单只基金最低投资门槛为1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投资范围广、额度灵活管理、投资币种多元,是重庆QDLP试点的另外三个特点。”吴豪声表示,试点能引入新型金融服务业态,为境内投资者提供专业化、定制化服务,增强对外投资灵活性,降低风险。

    此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作为试点资格和额度申请主体,还应满足机构经营行为规范、至少有2名具备相应境外资产投资管理经验且5年内无不良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机构或者其股东、股东的关联实体有从事投资管理业务、金融业务的资格,或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良好投资管理业绩等。

    而上海、深圳等试点城市要求注册基本金不低于200万美元,北京为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三是规范申请流程。《试点办法》对试点企业准入、变更和退出流程进行了明确,规范了试点企业申请材料清单及相关表格。

    四是提出运作要求。《试点办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企业或服务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外汇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明确试点相关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吴豪声表示,试点额度今后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人民币汇率变动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试点联席会议将综合考虑试点总额度和申请试点主体实际情况,核定单个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额度。在不超总额度的前提下,不限制单个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额度申请上限,主要根据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储备、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经营效率及合规运营、试点基金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进行额度核定。

    《试点办法》规定,如试点额度在获批12个月后未实质使用的,试点相关单位有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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