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25日在6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2018年6月30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用于抵税,用户如需抵扣税款,需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为最大程度上方便了纳税人获取发票和实现税款抵扣,有效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真正实现了 “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018年1月1日正式上线。
截至6月24日24时,发票服务平台累计注册用户达到了167万、绑卡是350万张,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约是5839万张,其中征税的发票是5097万张,可抵扣税额达到3亿。
吴春耕称,在不断完善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服务的同时,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既定工作计划,稳步推进经营性一、二级收费公路车道系统改造,实现非现金支付卡及用户卡刷卡功能。
目前,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开展联调联试,7月1日后,刷卡通行经营性一、二级收费公路的车辆,可在发票服务平台获取通行费电子发票,并按照财税政策有关规定实现税款抵扣。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协同配合,持续优化服务,进一步提升发票开具便利性,不断提高公路出行服务质量,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
发票是社会活动中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发票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是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部门执法检查的重要环节。但税务稽查部门调查发现,一些不法企业通过“只开收据而不开发票”的做法,隐匿销售收入,套取非法利益,躲避税务部门监管。近日,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就查处了一起开收据不开发票的偷税案件。
宁波H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财务咨询服务、代理记账、会计培训等业务的公司。每当新业务产生,一些消费者付款后提出开票要求时,该公司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对不直接提出开票要求的消费者,该公司会开具收据,并告诉消费者以后有需要可以凭借这张收据找公司补开发票。但实际上,很多消费者收到收据之后,没有去补开发票,而一小部分去补开发票的消费者同样被该公司找各种理由拒绝。这么一来,这家公司存留着一大笔只开具收款收据、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做无票销售申报纳税的匿报收入。
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人员经过调查取证,确认H公司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在开展财务培训业务期间,存在开具收据但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做无票销售申报的情况,通过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累计匿报销售收入26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其偷逃的增值税予以追缴,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检查人员表示,收据与发票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收据主要是企业内部的收付款凭证,而发票是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重要凭据,因此收据绝不能当作发票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税务部门提醒,市民在消费后若遇到商家拒不开具正规发票的情况,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此外,企业即使因消费者不需要开发票而存在无发票销售收入的情况,也应当如实申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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