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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四审,平台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委员质疑开倒车【图】

    2018年8月27日,电子商务法(草案)再次迎来审核,自2016年12月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电子商务法草案已历四审。第三次审议与第四次审议相差仅隔两个月。

    相较于6月19日的三审稿,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将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但是加大了对网购侵权假冒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两种情况下,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家的侵权假冒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

    但仍然有委员认为这一修改,并没有和显著的提高违法成本,目前一些电商平台处于龙头地位,单个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额就有可能达到数亿元,以200万元的上限来处罚显得有些轻了。有人认为应该将处罚额度与平台的收益相挂钩,或者参考消保法“退一赔三”来操作。

    当然,争议最大的依然是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间的修改。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法律上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存在明显的区别。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在需要动用司法保护的时候,消费者既可以起诉电商平台,也可以起诉平台内的经营者,现在把连带责任改成补充责任以后,消费者只能起诉电商平台以外的那个平台内经营者。如果平台内经营者赔偿不了,消费者才可向电商平台提出诉求。

    因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于四审稿有关“打假条款”的改动提出较大的质疑,认为四审稿中“打假条款”将三审稿的“连带责任”改为了“补充责任”是一种开倒车的行为。因为这将极大的提高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不利于对侵权商家的处罚,也不利于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徐显明委员认为,电商应履行的义务而不履行,本身就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法理上,即等于说是电商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形成侵权,其责任就应是共同责任。

    而一些委员对此次修改持认同的态度,认为将三审稿“打假条款”的第二个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有利于减轻电商平台经营者过重的责任,保证其能充分履行义务,而不是通过各种手段避免承担责任。同时这一改动也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样修改更为合理,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充分保障。

    近几年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不断攀升,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28.66万亿元,同比增长24.77%。其中,B2B交易额20.5万亿元,网络零售交易额7.17万亿元,生活服务电商交易额9986亿元。

    2017年中国的网络零售仍将维持中高增速,

    市场竞争格局基本稳定,虚实融合、线上线下协同成为各类产业发展的主基调。在传统零售业绩持续下滑背景下,互联网零售转型成为所有零售企业最重要的增长点。

    截止到2017年12月,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33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2500万人。

    直接就业人员上,随着电商的规模化发展以及不断向农村市场下沉,更多的传统企业加入到电商的行列,带动了电商从业人员的不断攀升。调查显示,电子商务成为女生最青睐职业。

    间接带动就业人员上,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迅猛发展,通过其衍生出来的新职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网络模特、店铺装修师、淘宝文案、电商主播、买手、试客等。这些新兴职业日益成为传统就业模式的补充,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所选择。

    在信息化时代下电商已经占据了世界经济活动的主导地位并且也是未来经济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给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商机。近年来在我国市场开放程度不断加大以及市场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导入电子商务的占有比率也在不断提升。

    电商行业经过上半场激烈的厮杀、野蛮的扩张后,开始逐渐进入下半场的角力。而电商下半场的主题将围绕满足消费者更精细的需求来展开。而作为新经济的典型代表模式之一,电子商务应该有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对之进行有效引导与约束,让行业走到更加健康、有序发展的道路上来。近日发生的滴滴乘客被害事件再一次提醒了我们,在新业态下,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的有心无力的监管的缺位。只有不断的完善法律体系,才能真正的保护市场的健康发展,而随着法律的完善,当前不规范、不正当的“野蛮生长”时代也必将终结,许多企业特别是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将承担起让整个电子商务生态更加健康的重任。

本文采编:CY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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