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解读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了《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自2008年京津城际铁路建成通车起,高速铁路在我国迅猛发展,至2019年底通车里程超过3.5万公里,高居世界第一。随着高铁路网的快速扩张、运输规模的持续扩大,技术装备的迭代升级,高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和复杂。安全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铁路发展必须坚守的底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铁路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铁路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7部门联合印发了《办法》,切实完善高速铁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形成综合施策、多方发力、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格局,为确保高速铁路安全提供制度遵循和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48条。从高铁线路安全防护、高铁设施安全防护、高铁运营安全防护以及高铁监督管理方面,织密高铁安全防护网络。

    第一,建立政府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实施主动防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高铁安全防护责任体系。新形势下,高铁安全风险跨界性、关联性、复杂性不断增强,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积极调动各方面资源、统筹各方面力量,努力形成综合施策、多方发力、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高铁安全防护综合治理格局。从政府部门监管层面,《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管工作,健全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规定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从企业层面,《办法》第六条规定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等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工作。从社会参与层面,《办法》第八条规定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第九条规定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工作,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建立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的高铁沿线安全环境治理体系。高铁沿线经济社会活动频繁,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安全隐患频现,风险防控难度不断加大。为此,《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铁路监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以及高速铁路沿线人民政府构建综合治理体系,建立路地协商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切实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推进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基础上,再次明确了落实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相关要求,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等严重危及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针对高速铁路与其他设施相遇时的安全防护问题,《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还针对在高速铁路沿线从事露天采矿、采石、爆破、抽取地下水等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护距离、防护要求及处置措施。

    第三,建立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高铁安全保障体系。高铁安全防护,关键在“防”。《办法》从多方面致力于强化高铁安全防护措施,建立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高铁安全保障体系。高铁速度快,对运行环境要求较高,因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速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并设置相应的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为保障重点区域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安全,《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车站广场、候车区、列车车厢等重要场所以及高速铁路桥梁、隧道等重点部位配备、安装监控系统;第三十条要求旅客聚集区等重点区域设置应急疏散逃生通道和指示标识等,以技术手段加强防范。为防止外来风险对高铁运行安全的冲击,《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高速铁路沿线重点区段安装设置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并加强对高速铁路线路的视频监控。《办法》第四十条要求相关单位在高铁建设前期加强自然灾害评估、预防工作,依法建立地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铁路运输企业针对灾害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还从信息网络和消防等方面,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四,建立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高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高铁是铁路旅客运输的主渠道,高铁运营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办法》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做到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更便捷的铁路运输,享有更安全的铁路服务,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办法》第三十五条强化了铁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实名制相关要求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明确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禁止或限制携带的物品名录;由铁路运输企业在高铁车站、列车车厢等场所公布,以广播、视频等形式加强宣传,并依法对进站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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