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属行业
眼科医疗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隶属于“Q83卫生”。
(二)行业管理体制
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眼科医疗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下辖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眼科医疗行业中主要行业协会包括中国医师协会、中华医学会、中国药师协会、中国眼镜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职能如下:
眼科医疗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
主管部门 | 相关管理职能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市场秩序,宏观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管理、标准管理、质量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拟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定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 |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等工作;组织制定国家公共卫生技术方案和指南;开展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国民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价;开展全球公共卫生活动和公共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
行业自律组织 | 相关管理职能 |
中国医师协会 |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审核体系,推广医药新技术,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
中华医学会 | 组织医学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医学期刊、图书等制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参与医师培训、考核;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医疗事故鉴定,制定、更新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医学科技项目评审;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等。 |
中国药师协会 | 规范药师的执业行为,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宣传、推广药学新理论,组织开展国内外药学技术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为推动合理用药、保障公众健康做出突出贡献的药师。 |
中国眼镜协会 | 对眼镜行业进行协调、服务,积极参与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参与制定、修订国际、国家和行业等标准,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编辑出版行业刊物。 |
中国医院协会 | 制订推广规范标准,强化行业自律,开展医院评价评估,促进行业建设,实施管理交流培训,提升行业素质。 |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 负责医疗器械产业及市场研究,代表会员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与意见,维护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对会员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并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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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眼科医疗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主管部门 | 相关管理职能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市场秩序,宏观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管理、标准管理、质量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拟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定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 |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等工作;组织制定国家公共卫生技术方案和指南;开展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国民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价;开展全球公共卫生活动和公共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
行业自律组织 | 相关管理职能 |
中国医师协会 |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审核体系,推广医药新技术,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
中华医学会 | 组织医学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医学期刊、图书等制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参与医师培训、考核;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医疗事故鉴定,制定、更新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医学科技项目评审;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等。 |
中国药师协会 | 规范药师的执业行为,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宣传、推广药学新理论,组织开展国内外药学技术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为推动合理用药、保障公众健康做出突出贡献的药师。 |
中国眼镜协会 | 对眼镜行业进行协调、服务,积极参与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参与制定、修订国际、国家和行业等标准,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编辑出版行业刊物。 |
中国医院协会 | 制订推广规范标准,强化行业自律,开展医院评价评估,促进行业建设,实施管理交流培训,提升行业素质。 |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 负责医疗器械产业及市场研究,代表会员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与意见,维护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对会员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并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等。 |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2)行业主要政策
①有关诊疗服务的行业监管政策
诊疗服务相关行业监管政策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日期 | 主要相关内容 |
1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2021.01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
2 |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301号) | 2020.10 | 加强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制度建设,引导常见慢性病向基层分诊,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减少患者往返医院次数和就诊等候时间。 |
3 | 关于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45号) | 2020.10 | 试点目标:用1-2年的时间,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逐步建立以病种为基本单元,以结果为导向的医疗服务付费体系,完善医保与医疗机构的沟通谈判机制。试点内容:实行区域总额预算管理;实现住院病例全覆盖;制定配套的结算方式;打造数据中心;加强配套监管措施;完善协议管理;加强专业技术能力建设。 |
4 |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 | 2020.10 | 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协议管理;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优化“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措施。 |
5 |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 | 2020.09 | 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
6 |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0〕13号) | 2020.07 | 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引导医联体内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享机制;优化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 |
7 | 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 | 2020.07 | 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进一步加强智慧医院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推广慢性病互联网复诊、远程医疗、互联网健康咨询等模式。 |
8 | 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细分组方案(1.0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29号) | 2020.06 | 各地在模拟运行中要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政策措施。一是制定完善有关权重调整、总额预算管理、结算清算等政策。二是做好对照研究。比较DRG模拟付费和现有付费方式在基金支出、患者负担、医疗机构收入和效益、医疗行为等方面的变化。三是加强适应DRG付费特点的监管体系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减少服务、高套分组、分解住院、推诿病人等行为制定针对性措施。 |
9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约诊疗制度加强智慧医院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405号) | 2020.05 |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普遍建立预约诊疗制度,提供门诊分时段预约、住院预约和择期手术预约,建立医疗、服务、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系统。 |
10 | 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192号) | 2020.05 | 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开展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自查自纠整改,精准分类处置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加大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处罚力度,建立完善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长效机制。 |
11 |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 2020.02 | 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 |
12 |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 | 2020.02 | 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购药服务;完善经办服务;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
13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主席令第38号) | 2019.12 | 国家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及时发现高危人群,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诊疗、早期干预、随访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
14 | 辽宁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34号) | 2019.11 | 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完善医疗机构质控和评价体系,严格执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积极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建立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
15 | 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55号) | 2019.09 | 加强依法执业;建立健全各项医院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加强药事管理,杜绝过度诊疗;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并按照要求向卫生健康部门和质控中心报送有关数据信息;加强医疗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人才队伍和医院文化建设。 |
16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 | 2019.08 |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价格政策按公立非公立实行分类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特点,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调整医保信息系统,优化结算流程,同时加强医疗服务监管。 |
17 |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 | 2019.06 |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眼科医院,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试点城市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 |
18 | 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39号) | 2019.04 | 简化准入程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在诊所执业的医师要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
19 | 加大力度推动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行动方案(发改社会〔2019〕0160号) | 2019.01 | 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在眼科、医疗美容等专科,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 |
2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 | 2018.07 | 到2020年,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加强全过程监管,创新监管机制,加强保障落实。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等。 |
21 |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 | 2018.06 | 全国全面实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
2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 | 2018.04 | 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强化医疗质量监管,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
23 | 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3号) | 2017.12 | 建立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疗制度、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充分运用新理念、新技术,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大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
24 |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国科发社〔2017〕147号) | 2017.05 | 重点部署生命组学、基因操作、精准医学、医学人工智能、疾病早期发现、新型检测与成像、生物治疗、微创治疗等前沿及共性技术研发,加快前沿技术创新及临床转化。 |
25 |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 | 2017.05 | 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打造一大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服务供给基本满足国内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
26 | “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 | 2016.12 | 降低医院运行成本,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健全医疗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强化临床路径管理,完善技术规范,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管控,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 |
27 |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国发﹝2016﹞77号) | 2016.12 | 实行分级诊疗,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基本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控制三级医院普通门诊规模,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和价格政策。到2020年,社会办医院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比重将由2015年的19.4%提升至30%以上。 |
28 | “十三五”全国眼健康规划(2016—2020年)(国卫医发〔2016〕57号) | 2016.10 | 到2020年,力争实现90%以上的县有医疗机构能够独立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到2020年底全国百万人口白内障手术率达到2,000以上,农村贫困白内障患者得到有效救治;重点在儿童青少年中开展屈光不正的筛查与科学矫正,减少因未矫正屈光不正导致的视觉损伤;进一步加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眼病的早期诊断与治疗;加大视网膜病变特别是糖尿病视网膜病的防治力度。 |
29 |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 | 2016.10 | 到2030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9岁,到2050年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健康国家。全面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运行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综合和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重大疾病防控机制,完善医疗联合体、医院集团等多种分工协作模式。 |
30 | 十三五规划纲要 | 2016.03 | 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加强重大疾病防治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实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和价格政策,形成合理就医秩序,发展远程医疗和智慧医疗,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5名。 |
31 |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 | 2015.06 |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审批环节;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 |
32 | 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 | 2015.03 | 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并完善分级诊疗模式,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协同发展。 |
33 |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 2013.09 | 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
34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 2009.03 |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准入和运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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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关视光服务的行业监管政策
视光服务相关行业监管政策
序号 | 政策名称 | 发布日期 | 主要相关内容 |
1 | 全国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 2020.08 | 明确了十三个评议考核重点,加强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专家宣讲团建设、加强近视防控科普宣传、落实学校健康教育相关要求等情况,开展近视普查抽查、保障近视率核定、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建设,加大近视行业监管力度,完成《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规定的防控目标。 |
2 | 中小学生屈光不正筛查规范 | 2020.01 | 每年对同一学校在同一时间段进行筛查,筛查频率不少于每学年一次。 |
3 | 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 2019.07 | 全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力争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和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小学生近视率下降到38%以下。全面加强全国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及其相关危险因素监测网络、数据收集与信息化建设。组建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和视力健康专家队伍,科学指导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和视力健康管理工作。 |
4 | 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 | 2019.03 | 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儿童青少年健康权益;要加大无证行医打击力度;要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广告监管。 |
5 | 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指南(国卫办监督发﹝2019﹞11号) | 2019.01 | 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和高危因素,及时转诊与及早矫治,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建立中小学生视力定期筛查制度,开展视力不良检查,筛查频率每学年不少于一次;加强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培养儿童眼健康医疗技术人员;根据儿童青少年视力进展情况,提供个性化的近视防控健康宣教和分级转诊;组织专家主动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积极宣传推广预防儿童青少年近视的健康科普知识。 |
6 | 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教体艺﹝2018﹞3号) | 2018.08 | 目标:到2023年,力争实现全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在2018年的基础上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近视高发省份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到2030年,实现全国儿童青少年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整体水平显著提升,6岁儿童近视率控制在3%左右,小学生近视率下降到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下降到60%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下降到70%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行动:建立视力档案、规范诊断治疗、加强健康教育。 |
7 | “十三五”全国眼健康规划(2016—2020年)(国卫医发〔2016〕57号) | 2016.10 | 重点在儿童青少年中开展屈光不正的筛查与科学矫正,减少因未矫正屈光不正导致的视觉损伤;推动屈光不正的规范化筛查、诊断与科学矫正,提高验光矫正服务的整体水平。 |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3)未来改革趋势
国家卫健委有关部门领导在新闻发布会、全国眼健康工作交流会等场合表示,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方式改变,年龄相关性眼病、代谢相关性眼病、高度近视引发的眼底病变凸显,成为我国当前主要的致盲眼病。下一步,国家卫健委将按照健康中国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和致盲性眼病疾病谱变化,编制“十四五”全国眼健康规划,进一步完善三级防盲和眼健康服务体系,继续抓好高度近视、糖尿病视网膜病等导致盲和视觉损伤的主要眼病防治工作,扩大白内障手术的有效覆盖,将诸如青光眼、角膜疾病等致盲性眼病的防治纳入眼健康规划,提出防治要求;同时,继续强化加强基层眼科专业队伍建设,建立眼科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推动眼科和视光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努力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眼健康需求。
由此可见,我国新时期眼健康政策正由过去的重在提升眼科服务能力,特别是县域眼科的医疗服务能力,着力做好防盲、治盲工作,逐步转向推动眼科及眼视光服务高质量发展。同时,分级诊疗、眼病防治技术下沉、眼病防治关口前移也是下一步规划的主要内容。
2024-2030年中国眼科医疗行业发展模式分析及未来前景规划报告
《2024-2030年中国眼科医疗行业发展模式分析及未来前景规划报告》共十四章,包含2024-2030年中国眼科医疗行业投资风险预警,2024-2030年中国眼科医疗行业投资发展策略,研究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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