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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三审征 收征用动产不动产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民法总则草案等一系列法案提请审议。

    注意到,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在此前基础上,增加了民事权利相关规定。例如,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动产的,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尊重和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总则的核心要素。民法总则草案进入三审意味着离正式成为法律越来越近,这也是我国民法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

    民法总则草案进入三审

    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及,抓紧编纂民法典。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指出,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调整民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已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薛军认为,之前涉及民事方面的相关法律,颁布于不同时期,存在不一致或跟不上社会变化的问题,因此颁布《民法总则》有助于将相关法律整合起来。

    相比二审稿,草案三审稿条文由202条增加至210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民法总则草案经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常委会提请明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薛军提及,今年10月和12月,民法总则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连续审议,其他相关文件也多次提及抓紧编撰民法典的工作,说明对这部法律的重视和期望,估计民法总则在明年举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通过的可能性较大。

    增加多条民事权利条款

    相比之前的二审稿,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有多处修改。在民事权利方面,草案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在民法总则中将民事权利规定得更充实一些,建议对民事权利的取得、权利人如何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薛军说:“民法也被认为是权利法,规定民事权利也是民法最核心的内容。”

    实际上,对财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高层的重视,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及,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在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民事权利相关的内容。具体包括第130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第131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以及第117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审稿还增加了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此外,三审稿在关于监护、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等方面也有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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