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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公布

    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出明确的时间表: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若干意见》强调,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说,这是我国首次开启生态保护红线战略。我国生态保护总体不足,很多地方雾霾等环境问题严重,维护生态安全就需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未来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将任重而道远。

    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若干意见》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实际上,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总体仍比较脆弱,雾霾、水污染、土壤等环境问题频发,生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若干意见》在“基本原则”中强调,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空间规划的基础。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

    违反生态保护红线将追责

    常纪文表示,目前生态保护的难点是,在很多地方,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发现很多自然保护区等因为建设开发活动被破坏。

    此次《若干意见》在“明确划定范围”中指出,将识别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

    两办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好保护责任。

    同时,地方的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落实情况也将纳入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体系之中。《若干意见》明确,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若干意见》还指出,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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