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分析(2021年)

    1、所属行业

    水务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及中国证监会201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行业分类标准隶属于“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行业代码D46)的“自来水生产和供应”(行业代码D4610)

    2、监管机构及行业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水务行业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各级水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环保部门等政府机构和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等自律组织。

    (1)各级水利部门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利部门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水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等。

    (2)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等。

    (3)各级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等。

    (4)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是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由各城市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是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接受住建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在行业自律、服务和交流等方面发挥促进作用。

    此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承担行业宏观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制定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财政税收政策。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为规范并促进我国水务行业发展,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全国性的水务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适合当地的水务方面地方法规,且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当地水务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具体监管。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生效/修订日期
颁布机关
1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2018年修订)
2018年3月19日
国务院
2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2007年5月1日
建设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2008年6月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4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
2008年11月10日
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
5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
2011年1月1日
发改委
6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2014年1月1日
国务院
7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2015年3月1日
财政部、发改委、住建部
8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令第25号)
2015年6月1日
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
9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2015年12月16日
水利部
10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2016年6月1日
建设部、卫生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2016年7月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1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2017年3月1日
国务院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4、行业主要相关政策

    在水务行业发展历程中,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具有重大影响或导向性的政策,以推动行业规范发展,该类政策主要包括:

    (1)投资及运营体制改革方面的主要政策

序号
文件
颁发单位
时间
主要内容
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国家计委
2002年3月
原禁止外商投资的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被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2
《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
建设部
2002年12月
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
3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4年3月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明确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可以采用特许经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4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2004年7月
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5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2010年5月
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6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住建部
2012年6月
坚持公平竞争,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实行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环节的实际,采用合适的途径和方式,有序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委
2014年12月
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2)行业价格与收费方面的主要政策

序号
文件
颁发单位
时间
主要内容
1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建设部
1998年9月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明确了城市供水价格的分类、构成、制定以及水价的调整与审批。
2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
2002年4月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应同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的改革以及经营机制的转换结合起来,各地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股份制改造试点。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6月
明确了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提出要建立多层次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并将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水单位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强化水价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0年12月
要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5
《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
明确了在保障基本需求、促进公平负担、因地制宜的原则下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6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国家发改委
2018年7月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标先进企业,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2020年底前要全面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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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业规划发展方面的主要政策

序号
文件
颁发单位
时间
主要内容
1
《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
住建部
2016年8月
加大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节能改造力度,着力弥补薄弱环节。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5%,县城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85%。
2
《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
发改委、水利部、住建部
2016年12月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水利基础设施网络进一步完善,水治理体系和水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国家水安全保障综合能力显著增强。全国新增供水能力270亿立方米。城镇供水保证率和应急供水能力进一步提高,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推动城镇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
3
《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
发改委、水利部、住建部
2017年1月
在“十三五”期间内,加强科技创新,鼓励节水产业发展,推动高耗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应用、雨水收集利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等适用技术,促进技术成果转化。
4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发改委、住建部
2016年12月
到2020年底,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城不低于85%,其中东部地区力争达到90%;建制镇达到70%,其中中西部地区力争达到50%;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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