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三点措施,包括: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优化发展环境和推进“互联网+监管”。
国家对平台经济寄予厚望,认为平台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社会发展的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潜能,并提出了推动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此次会议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具体意见,要求加大力度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平台经济优结构、促升级、增就业、助“双创”,为培育壮大新动能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如果相关指导意见能够切实贯彻落实,必将推动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可以说,得益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平台经济的春天不再遥远。
互联网平台经济包括许多新兴业态,如我们所熟知的网购、团购、共享出行、民宿、外卖、点评、导医等,都是平台经济的典型表现形式。许多平台经济是共享经济或分享经济,但是平台经济又不限于此,而是包括一切以互联网为依托和带有交易和共享属性的商业模式。
平台经济的核心在于借助互联网来“搭台唱戏”,为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各方提供撮合、交付、支付、反馈、监督等公共功能。平台经济不受地理边界和业态模式的制约,可以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整合和集约化利用,因此在创新创业方面具有不可限量的发展空间。由于平台经济的创新潜力,这个领域在短短几年就涌现出了一批“独角兽”企业。
平台经济的发展潜力毋庸置疑,但是为什么各地政府部门却对其莫衷一是?究其原因,和许多具有颠覆性的技术创新一样,平台经济带有破坏性创新或毁灭性创新的特点。一方面,平台经济会让许多传统业态面临挑战,导致相关行业的快速衰退和人员失业。另一方面,平台经济会创造巨大商机和许多新型就业机会,并为消费者带来全新的消费体验。
平台经济的这种特点使政府部门对其爱恨交织,经常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监管态度,在传统行业和平台经济之间摇摆不定。全球各国政府都普遍面临平台经济的监管难题,往往在一放就乱和一管就死这两个极端之间反复徘徊。但是,发达国家在经历了平台经济野蛮生长的“草莽时代”以后,多数采取开放包容的监管立场,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从中国平台经济的发展态势来看,得益于中国庞大的互联网用户基础和经济发展势头,平台经济发展迅猛,多家平台企业很快发展成为行业领头,并在全球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但是,平台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健康”的迹象,如恶性竞争、违法经营、用户歧视等,使其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
在经历了野蛮生长的初创时期以后,平台经济已经进入行业洗牌和业态重整的关键时期。如果不对平台经济予以规范和支持,可能会使其面临生存危机和发展难题。由此可见,政府在此时对其加以规范,有利于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17日的会议明确指出,要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推动平台经济由虚转实和向社会服务业拓展。
目前的主流平台经济仍然集中在消费型服务业,而很少进入医疗健康、教育、养老家政、旅游、体育等服务领域。与此同时,平台经济在支撑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方面也力度不够。推动平台经济发展“互联网+服务业”和工业互联网平台,使其从过度竞争的“红海”转向尚待开发的“蓝海”,有利于平台经济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由于平台经济是新生事物,在市场准入和运营模式等方面同既有监管框架无法兼容,使其往往不得不在灰色地带上运行。更有甚者,一些平台经济甚至长期处于“法外之地”,得不到监管部门的公正对待。因此,需要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包容审慎监管,为平台经济所代表的互联网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调整提供契机。
目前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没有得到充分理顺,并影响地方政府部门对平台经济的态度和立场。比如,由于税收分成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平台经济的繁荣并没有给各地政府带来期望的在地税收,使其加大对平台经济投资和扶持的积极性不高。再如,平台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冲击较大,而实体经济从业者的施压也令地方政府左右为难。
因此,要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在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方面下功夫,为平台经济的关联企业和从业者提供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政务服务和配套政策。这意味着要正式承认和充分肯定平台经济的合法地位,赋予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身份,并让平台经济可以共享“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等带来的制度红利。
最后,也要认识到平台经济本身的潜在风险,避免平台经济出现恶性竞争、劳动剥削和用户歧视等问题。平台经济有天然的行业垄断倾向,往往会采取许多有违市场竞争原则的手段恶性竞争。因此,要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调查,避免平台经济恶性竞争和垄断化。
平台经济使平台企业与平台上的从业者之间形成了新型的劳动关系,相对于强大的平台企业而言,从业者是全方位的弱势群体。要加强对平台经济的监管,保障新型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并推动平台经济的企业社会责任。与此同时,也应做好传统业态同平台经济同台竞争和退出市场的配套工作,使平台经济的发展不至于造成社会不稳。
此外,还要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平台泄露数据、滥用信息和“杀熟”等现象发生。这意味着政府部门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互联网+监管”的能力,能够在配套数据共享的情况下对平台经济进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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